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準備申請及因信賴評定所生之合理費用,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最優申請人於甄審前之準備申請階段所實際支出之各項成本。 二、最優申請人於簽約前之議約階段所實際支出之各項成本。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0條的規定,如果民間機構在第6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改善缺失,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以及相關政府機關。通知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一、明確指出民間機構在期限內未能改善或改善無效的具體事實。二、告知融資機構和保證人可以申報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指定其他機構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並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的期限。三、規定暫時接管或繼續辦理的期限。四、列明應繼續改善的項目和標準。五、說明如果在期限內無法完成改善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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