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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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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
  2. 2.民間機構未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規定之方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9條,融資機構及保證人的選定必須經由民間機構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並備案,限制在這些機構所推薦的範圍內。例如,如果一個民間機構想要提供融資或作為保證人,則必須向主辦機關提交相關的文件以進行審核和備案。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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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