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9條,融資機構及保證人的選定必須經由民間機構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並備案,限制在這些機構所推薦的範圍內。例如,如果一個民間機構想要提供融資或作為保證人,則必須向主辦機關提交相關的文件以進行審核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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