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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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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
  2. 2.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主辦機關在要求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提供書面通知並載明以下事項: 1. 具體的缺失事實。 2. 改善缺失的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的標準。 4. 若在期限屆滿時未完成改善,將予以處理。 主辦機關在訂定改善期限時,應考慮缺失對公共安全的影響程度以及民間機構的改善能力。這意味著主辦機關需依照具體情況來評估改善期限的適當性,以確保公共安全和民間機構的合理利益。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8)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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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