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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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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依其土地、設施取得方式區分如下: 一、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指申請人自行取得私有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指由主辦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土地、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1項的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作業辦法分為兩種情況: 一、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這指的是申請人自行取得私有土地、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不依賴主辦機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提供或協助取得。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私人公司計畫興建一個商業大樓,他們自行購買了土地並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不需要主辦機關提供土地。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這是指由主辦機關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提供土地和設施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計劃興建一個公共圖書館,他們可能會提供土地和一些建築設施給民間機構,民間機構則可以依照提供的土地和設施進行計劃和建設。 以上解釋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和相關的作業辦法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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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2 條規定:「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依其土地、設施取得方式區分如下: 一、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