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條文敘述,該列的文法條分別為「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條」,且根據文法規定這些條文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第46條第6項所設定的。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6項規定,民間可以自行規劃並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並需要準備相關的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以及其他相關法令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這些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提供了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作業程序。根據擔任法官的觀點,這些法規並不是保護特定競爭者的權益,而是為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提升公共服務的水準。 這些條文的內容並未提供具體範例,因此無法引用更多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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