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4條,申請人在提出參與公共建設的規劃構想書時,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申請人的基本資料。 2. 土地的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和設施的範圍,以及取得或提供土地的方式。 3. 規劃構想,包括土地和設施的使用計劃。 4. 對公眾使用和公共利益的評估。 5. 需要政府協助的事項。 6. 其他相關的規劃構想事項。 此外,如果申請人提出的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後不符合政策需求,主辦機關可以直接駁回該申請。這表示主辦機關有權根據政策需求對申請人提出的規劃構想作出判斷,如果不符合政策要求,可以不予受理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