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審核前條第一項投資計畫書,並將核定後之投資計畫書,納入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提出之投資契約草案,續行辦理議約事宜。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對於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有以下作業辦法: 1. 對於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主辦機關在初審通過後,應成立甄審委員會審核投資計畫書。該甄審會及工作小組的組成和運作,以及委員名單均需公開,適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的相關規定。 範例:例如,某私人公司自行擁有土地,並計畫興建一個公共建設項目。在申請的初審階段後,相關機構應成立甄審委員會對該投資計畫進行審核,以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2. 主辦機關應將核定後的投資計畫書納入申請人提出的投資契約草案中,並繼續進行相關的協商事項。 範例:一旦投資計畫書經核定通過,主辦機關應將其納入投資契約草案中。投資契約草案將作為申請人(例如民間公司)和主辦機關進一步協商的基礎,以確定雙方的權益和責任。 以上回答參考了以下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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