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9 條: 1. 若申請人是在私有土地上進行自行規劃的案件,在主辦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在接到主辦機關通知的隔天起,按照核定的時間籌辦工作,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才能依法進行興建和營運。 2. 若申請人無法在期限屆滿前簽訂投資契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展延給主辦機關;展延的期間最多為一年。若逾期無法簽訂投資契約,主辦機關應廢止該申請案件的核定。 資料來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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