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其經主辦機關
核定
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次日起,
按
核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依法興建、營運。
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
期間
以一年為限。
逾
期無法簽訂投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
廢止
該申請案件之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