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其經主辦機關核定投資計畫書後,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次日起,核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依法興建、營運。
  2. 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期無法簽訂投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廢止該申請案件之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