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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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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核定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擬訂公開徵求內容。
  2. 2.前項公開徵求內容,應依個案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名。 二、公共建設目的。 三、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及初審結果摘要:包括公聽會出席人員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其有不採納者,並敘明理由。 四、允許使用土地、設施之基本資料:包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範圍。 五、允許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 六、公共建設計畫許可年限及應達到之功能、效益。 七、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者,其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八、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九、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十、初審通過者,其優惠條件。 十一、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申請釋疑方式與期限及申請保證金之收取與返還。 十二、招商文件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付款方式。 十三、是否用條約或協定。 十四、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3. 3.前項第十款初審通過者優惠條件,得由初審通過者提出,由主辦機關送甄審會審定
  4. 4.第一項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民间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作业辦法第 10 條的规定,主办机关在初审通过后应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初审核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拟定公开征求内容。公开征求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案名、公共建设目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及初审结果摘要(包括公听会出席人员的建议或反对意见,如有未采纳的建议或意见,还需说明理由)、允许使用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主办机关提供土地和设施的范围)、允许申请参与的公共建设类别和民间参与方式、公共建设计划许可年限及应达到的功能和效益、容许民间投资附属事业者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案件的甄审项目和甄审标准、提出规划构想书并初审通过者的优惠条件、公告日期、申请文件递送截止日期、申请程序和保证金、申请须知的领取地点、方式、售价和购买该须知的付款方式、是否适用条约或协定、主办机关根据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初审通过者优惠条件可以由初审通过者提出,由主办机关送甄审会审定。如果第一款公开征求内容涉及重大权益事宜,并且可以进行变更,应在公开征求内容中说明变更程序。 根据促參法第9條規定,允許參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工作的民間機構可參與該公共建設的全部或一部分範圍。例如,一個民間企業想要參與興建一個公園,該民間企業可以自行規劃和建造公園的一部分設施。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3月1日)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3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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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核定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擬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