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作业辦法第 10 條的规定,主办机关在初审通过后应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初审核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拟定公开征求内容。公开征求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案名、公共建设目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及初审结果摘要(包括公听会出席人员的建议或反对意见,如有未采纳的建议或意见,还需说明理由)、允许使用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主办机关提供土地和设施的范围)、允许申请参与的公共建设类别和民间参与方式、公共建设计划许可年限及应达到的功能和效益、容许民间投资附属事业者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案件的甄审项目和甄审标准、提出规划构想书并初审通过者的优惠条件、公告日期、申请文件递送截止日期、申请程序和保证金、申请须知的领取地点、方式、售价和购买该须知的付款方式、是否适用条约或协定、主办机关根据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初审通过者优惠条件可以由初审通过者提出,由主办机关送甄审会审定。如果第一款公开征求内容涉及重大权益事宜,并且可以进行变更,应在公开征求内容中说明变更程序。 根据促參法第9條規定,允許參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工作的民間機構可參與該公共建設的全部或一部分範圍。例如,一個民間企業想要參與興建一個公園,該民間企業可以自行規劃和建造公園的一部分設施。 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3月1日)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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