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1條第二項第十二款的規定,該條款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文件的主要內容和格式。根據該條款,主辦機關應明確要求申請人提供哪些文件,在申請文件中應提供的內容方面有具體的規定。 二、評定申請案件的方式和評審時程。該條款指出,主辦機關應明確評定申請案件的方式和評審的時間安排。這涉及到如何評估申請案件的適用性和可行性,以及評審審核過程的時間安排等。 三、主辦機關的承諾和配合事項。該條款要求主辦機關在辦理申請案件時,應明確承諾和配合相關事項。這可能包括提供相應的協助和支持,確保申請人順利進行該建設項目。 四、議約和簽約的期限。該條款規定了有關議約和簽約的期限。在進行該建設項目前,主辦機關應與申請人達成一致,簽署相關的合約協議,並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 五、投資契約草案。該條款提到投資契約的草案,指的是協議在議約和簽約過程中,應編制和提供的相應合同草案。 六、其他必要資料。除了上述事項外,根據該條款,參與申請公共建設還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資料,具體內容可能因案件而異。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主辦機關必須提供申請案件的主要內容和格式、評定方式和評審時程、主辦機關的承諾和配合事項、議約和簽約期限、投資契約草案以及其他必要資料,以指導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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