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公開徵求申請人及通知初審通過者依公開徵求內容,於一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擬具投資計畫書提出申請。
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2條,當主辦機關提供土地或設施案件時,主辦機關需要公開徵求申請人,並通知初審通過的申請人根據公開徵求的內容,在一定期限內擬定投資計畫書進行申請。 根據該法條的相關資料,比如促參法第46條第1項所明定的「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可以解釋為,申請人必須準備相關的計畫書和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等,並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示例:中華民國經濟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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