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評定方式。 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 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擇優評審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