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應於初審通過後,成立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評定方式。 二、審定第十條第二項第十款優惠條件。 三、就申請人之投資計畫書,擇優評審之。
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主辦機關提供土地或設施案件時,應成立甄審會對以下事項進行審定: 1. 審定第10條第2項第9款的甄審項目、甄審標準以及第11條第2款的評定方式。 2. 審定第10條第2項第10款的優惠條件。 3. 對申請人的投資計畫書進行優選評審。 這表示在主辦機關提供土地或設施案件時,甄審會將審核公共建設的甄審項目、標準以及評定方式。同時,甄審會也會審核申請人的投資計畫書,並根據優選評審的結果做出相對應的決策。 在實際操作中,主辦機關成立甄審會對申請人的投資計畫書進行評估和選擇性審核的範例可以是,當多個申請人提出參與某項公共建設的投資計畫書時,甄審會根據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專業能力、經驗等因素進行評估,並優選出最符合標準的申請人。 至於第10條第2項第9款和第10條第2項第10款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可以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以了解相關的審核標準和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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