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4條,如果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的申請人提出的規劃構想書和可行性評估報告有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主辦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補充文件、進行補正或提供說明。如果申請人在通知的期限內未按要求進行補充、補正或說明,則視為申請人放棄了進行相應的補充、補正或說明。 根據相關資料的參考例子,可以假設申請人在提出規劃構想書和可行性評估報告時遺漏了重要的資料或文件,或者在文件中存在不符合程式要求的內容。主辦機關在發現這些問題後會發出通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提出說明。如果申請人未能按要求進行補充、補正或說明,將被視為放棄補件、補正或說明的權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