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當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不符合政策需求評估、初審不通過或審核評審結果時,主辦機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進行核定。核定完成後,主辦機關必須在核定次日起的十四天內,在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上公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 當政策公告或公開徵求後,如果沒有任何申請人、資格審查后沒有合格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者已完成簽約的情況,主辦機關應在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上公開相應資訊。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主辦機關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對申請案件進行評估、審核和評審,并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核定。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政策需求或沒有達到相應的標準,主辦機關必須公開相關資訊,以確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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