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的規定: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這表示在此法律中,主管機關的身份是由財政部擔任。這意味著財政部負責監督、指導和管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 2.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這表示在中央層級,主辦機關是指負責管理和執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和縣(市)層級,主辦機關是指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主辦機關可以授權其所屬機關(構)執行依照本法進行的事項。 3.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這表示主辦機關可以經其上級機關的核定,將依照本法進行的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 4.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這表示在前述情況下,應將委託的事項和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公告,並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的網站上刊登。 以上是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授權、委託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基於審慎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所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或機構執行之。 四、各有關機關間應相互協調,且得進一步統籌規劃、執行,充分發揮行政效能。故主辦機關得基於實際需要,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本法之事項。主辦機關並有義務將其委託事項及第三項之依據公告之,以便民眾週知;爰特設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立法理由配合財政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將促參業務納入財政部掌理事項,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文字。
一、本條明定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授權、委託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基於審慎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所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或機構執行之。 四、各有關機關間應相互協調,且得進一步統籌規劃、執行,充分發揮行政效能。故主辦機關得基於實際需要,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本法之事項。主辦機關並有義務將其委託事項及第三項之依據公告之,以便民眾週知;爰特設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配合財政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將促參業務納入財政部掌理事項,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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