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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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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的規定,參與公共建設的申請人必須在公告所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準備好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劃、興建計劃、營運計劃、財務計劃、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以及其他公告規定的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例如,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具有資格的文件,以證明他們有能力執行該公共建設項目。他們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計劃文件,以說明他們打算如何使用土地、進行興建和營運,以及如何財務計劃和獲取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這些文件應按照公告的規定提供。

立法沿革 1

(0890114 制定)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擬參與公共建設申請人申請之提出。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六條訂定。   三、明定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並就擬參與公共建設之個案需求,備妥相關之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089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擬參與公共建設申請人申請之提出。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六條訂定。   三、明定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並就擬參與公共建設之個案需求,備妥相關之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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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