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3條的規定,參與公共建設的申請人必須在公告所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準備好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劃、興建計劃、營運計劃、財務計劃、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以及其他公告規定的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例如,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具有資格的文件,以證明他們有能力執行該公共建設項目。他們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計劃文件,以說明他們打算如何使用土地、進行興建和營運,以及如何財務計劃和獲取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這些文件應按照公告的規定提供。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擬參與公共建設申請人申請之提出。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六條訂定。 三、明定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並就擬參與公共建設之個案需求,備妥相關之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一、本條明定擬參與公共建設申請人申請之提出。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六條訂定。 三、明定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並就擬參與公共建設之個案需求,備妥相關之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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