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當主辦機關評估到某個公共建設項目可以由民間參與進行規劃時,主辦機關應該公告該建設的興建和營運規劃內容,還有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徵求民間的參與。申請人應該在公告期限屆滿之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的規劃資料。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機關)制定的《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3點,主辦機關進行評估得出結論後,應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應包括建設的興建和營運規劃內容,以及申請人的相關資格條件。申請人應在公告期限內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城市計劃興建一座新的公園,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主辦機關可能會將這個計劃公告,宣布公園的興建和營運計劃,並公告徵求民間的參與。有興趣參與的申請人應該在公告期限內向主辦機關申請相關的規劃資料。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政府規劃得由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之公告事宜。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明定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俾便有意願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業者,得有公平、公正之競爭機會。 三、對於自償性較低之公共建設,政府亦應將風險分擔方案、預估獲利能力,以及政府投資方式及成數等相關事項,載於公告,俾有意願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業者瞭解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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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明定政府規劃得由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之公告事宜。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明定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俾便有意願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業者,得有公平、公正之競爭機會。 三、對於自償性較低之公共建設,政府亦應將風險分擔方案、預估獲利能力,以及政府投資方式及成數等相關事項,載於公告,俾有意願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業者瞭解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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