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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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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依第十三條規定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指出,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規定,在民間機構經營的附屬事業不適用於本章的規定。這意味著該法條中的規定不適用於民間機構所經營的附屬事業。附屬事業是指與民間機構主要業務有關的次要業務。請注意,這是一個假設的回答,實際上的法條解釋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文件。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民間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排除融資及租稅優惠之獎勵措施適用於各附屬事業。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四條訂定。   三、民間機構依本法所經營之附屬事業有其一定財務報酬率,不需另再給予誘因,爰予明定。

(1041215 修正)

民間機構依第十三條規定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刪除有關附屬事業之規定移列第十三條,爰予修正。

(089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排除融資及租稅優惠之獎勵措施適用於各附屬事業。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三十四條訂定。   三、民間機構依本法所經營之附屬事業有其一定財務報酬率,不需另再給予誘因,爰予明定。

(1041215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刪除有關附屬事業之規定移列第十三條,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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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1 條規定:「民間機構依第十三條規定所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