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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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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2. 2.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投資抵減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發行的記名股票,必須持有該股票至少四年以上,方可享受投資抵減的優惠。投資抵減金額上限為以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的抵減金額則無此限制。 至於投資抵減相關的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定之。可透過與中央及相關機關的會議討論來制定這些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營利事業投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所發行記名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事宜。   二、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參條例」第三十三條訂定。   三、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乃對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匯募本法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發行之記名股票,給與所得稅抵減之優惠。

(1041215 修正)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財政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將促參業務納入財政部掌理事項,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文字,並明訂授權訂定辦法,以資明確。   二、查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函附權責劃分表(共同事項)甲、五規定,法規命令規定事項涉及重要政策,或涉及二以上機關且各機關對內容有爭議者方需報院核定,其餘則由各機關自行或會同核定發布,並報院備查。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報院核定程序,原條文第三項增訂「補繳」機制,並酌修文字,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 持有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營利事業投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所發行記名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事宜。   二、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參條例」第三十三條訂定。   三、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乃對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匯募本法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發行之記名股票,給與所得稅抵減之優惠。

(1041215 修正)

一、配合財政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將促參業務納入財政部掌理事項,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文字,並明訂授權訂定辦法,以資明確。   二、查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函附權責劃分表(共同事項)甲、五規定,法規命令規定事項涉及重要政策,或涉及二以上機關且各機關對內容有爭議者方需報院核定,其餘則由各機關自行或會同核定發布,並報院備查。為提升行政效率,爰刪除報院核定程序,原條文第三項增訂「補繳」機制,並酌修文字,以符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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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0 條規定:「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