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變化,沉砂量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算設置臨時沉砂池。 二、沉砂池無法設置處,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滯洪池代之。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12條的規定,沉砂池的設置應受以下規範: 一、沉砂池的淤砂量會受到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的變化影響,且沉砂量的估算以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為基準。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則應根據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的沉砂量進行估算,並設置臨時沉砂池。 二、對於無法設置沉砂池的場所,可以考慮以包含沉砂容量的雨水調節池代替。 根據法規,上述規定可以提供以下參考資料: 鄭宏源、蕭德興(2017)。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解析。內政部糞汙水處理設施技術發展中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