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規定如下: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之型式及安裝情形裝設置下列設備: (一)水位計。 (二)檢查出水管壓力之壓力指示設備。 (三)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之水流檢查設備。 (四)在出水管制水閥設置極限開關及洩壓閥等安全裝置。 (五)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二、應設置偵側不正常運轉、故障時停止運轉、發出警報或故障指示等適當之保護設備。 三、流量之控制應考慮抽水機操作臺數、轉速及出水管制水閥開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