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應採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遷及抽水機性能而定。但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者,得採用不同容量之抽水機。 二、抽水機吸水管管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流速決定之,其計算式如下: Q 1/2 D=146 (─) V 式中:D為抽水機吸水管管徑(公厘);Q為抽水量(立方公尺/分);V為吸水管內流速(公尺/秒)。 三、吸水管內流速為每秒一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徑依吸水管管徑、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四、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及閥類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之速度水頭決定。 五、抽水機淨揚程依抽水機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變動範圍決定。 六、抽水機之型式依計畫條件選擇最適合標準特性之比速及轉速,並視抽水揚程、裝設位置及抽水量決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揚程大時,應採用豎軸式或沉水式抽水機。 七、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馬力加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使用內燃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餘裕。另設減速機者,原動機之出力應有零點九二至零點九七之傳達效率。 八、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使抽水機不發生孔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式縮至最小,渦卷式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機出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作用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此項作用之措施,其位置應接近抽水機出口。 十、抽水機吸水管: (一)每臺抽水機應分設吸水管一支。 (二)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縮短水平管長度,並設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吸水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管內不應有空氣停積,並應儘量減少彎曲。 (四)管端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與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相互間之距離及管與抽水井壁面之間應有適當之間隔。 (五)吸水管甚長時,中間得設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徑不得小於抽水機口徑。 (六)壓力狀態之吸水管應設置制水閥。 十一、橫軸式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為混凝土構造。基礎之強度應充分支撐抽水機運轉時之最大荷重,基礎之重量應足以抑制抽水機之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獨立基礎之重量通常為機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十二、抽水機附屬及輔助設備: (一)抽水機之吸水管及出水管應裝設真空計及壓力計或複式壓力計。 (二)抽水井及出水井應裝設水位檢測指示設備。 (三)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並配合抽水機之型式設置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等設備。 (四)排水管線上應設置逆止設備,以防止抽水機因停電或其他原因無法運轉時產生逆流。抽水機房內無法自然排水時,應設置排水抽水機。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0條的規定,抽水設備的設置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抽水機的設置需採用同一性能同一容量的原則,根據計畫抽水量的時變情況和抽水機性能來確定所需的設置台數。若計畫抽水量變化很大,可採用不同容量的抽水機。 2. 抽水機的吸水管管徑按照抽水量和吸水管內流速來決定,計算公式如下:D = 146 / (√Q * V) 其中,D代表抽水機吸水管管徑(公厘),Q代表抽水量(立方公尺/分),V代表吸水管內流速(公尺/秒)。 3. 吸水管內流速應維持在每秒2公尺至3公尺之間,出水管的管徑則根據吸水管管徑、總揚程和比速來確定。 4. 抽水機的總揚程需根據淨揚程、吸水管和出水管的水頭損失以及出水管末端的速度水頭來確定。 5. 抽水機的淨揚程則根據抽水機的入口水位和放流水位的變動範圍來確定。 6. 抽水機的型式應根據計畫條件選擇最適合的比速和轉速,並視抽水揚程、裝設位置和抽水量來確定。若存在浸水風險或需要較大的吸入揚程,應選擇豎軸式或沉水式抽水機。 7. 抽水機的原動機出力應保證抽水機軸的馬力加上適當的餘裕。使用電動機時,需在抽水機軸馬力上增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餘裕;使用內燃機時,需在抽水機軸馬力上增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餘裕。另外,若有使用減速機,則需確保原動機的出力具有0.92至0.97的傳達效率。 8. 抽水機的吸入淨揚程應確保抽水機不會發生孔蝕現象,並根據抽水機的型式縮至最小,渦卷式抽水機的吸入淨揚程應小於五公尺。 9. 若抽水機出水管線可能發生水錘作用,應設置防止或減輕水錘作用的措施,並且位置應靠近抽水機出口。 10. 抽水機的吸水管事項: (1) 每臺抽水機應設置一支吸水管。 (2) 吸水管應避免水平安裝。如無法避免,應縮短水平管長度,並且設置呈百分之二以上的坡度。 (3) 吸水管接頭和管件不得漏氣,管內不應有空氣停積,並盡量減少彎曲。 (4) 吸水管的管端應呈喇叭形,與最低水位和抽水井底面的深度、吸水管間的距離以及管與抽水井壁面之間應有適當的間隔。 (5) 若吸水管非常長,中間可設置固定支架,但吸水管的口徑不得小於抽水機的口徑。 (6) 壓力狀態下的吸水管應設置制水閥。 11. 橫軸式抽水機與原動機的基礎應為一體,並採用混凝土構造。基礎的強度應能承受抽水機運轉時的最大荷重,且基礎的重量應足以抑制抽水機的震動。若使用電動機帶動抽水機,則獨立基礎的重量通常應為機械重量的三倍以上。 12. 抽水機的附屬及輔助設備事項: (1) 抽水機的吸水管和出水管應裝設真空計、壓力計或複式壓力計。 (2) 抽水井和出水井應裝設水位檢測指示設備。 (3) 若抽水站使用大型抽水機,應裝設吊車,並配置供給水封、冷卻和潤滑等設備。 (4) 排水管線應設置逆止設備,以防止抽水機在停電或其他原因無法運轉時產生逆流。若抽水機房內無法自然排水,應設置排水抽水機。 以上規定的參考資料為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及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修正日期: 2014年 -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排水設施工程施工技術規範",修正日期: 2015年 - 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下水道工程施工技術規範求償規則",修正日期: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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