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 (二)起動設備: 1 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 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 (二)起動設備: 1 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 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