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下列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燃油之儲油槽。 (二)起動設備: 1.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3條所規定,內燃機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對於雨水抽水機的動力或備用發電機,必須使用柴油內燃機。 2. 柴油內燃機必須配備以下輔助設備: (a) 可儲存連續運行48小時所需燃料的燃油箱。 (b) 啟動設備: 1. 空氣起動器:包括壓縮空氣筒和壓縮空氣機。 2. 電力起動器:包括蓄電池和充電設備。 (c) 冷卻水設備。 (d) 潤滑油設備。 (e) 消音設備。 (f) 如果使用大型內燃機,還必須安裝電動起重機。 參考資料: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民國96年7月7日環境保護署令第0960018164號公告) 範例: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個下水道工程需要使用雨水抽水機作為備份發電機,那麼這個工程就必須使用柴油內燃機作為動力來源。並且在安裝內燃機時,必須配備相應的輔助設備,例如燃油箱、起動設備、冷卻水設備、潤滑油設備、消音設備以及電動起重機(如果使用大型內燃機)。這些規定確保了內燃機的正確安裝和使用,以確保下水道工程的運行效果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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