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該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 (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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