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該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 (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4條規定了電力設備的安裝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電力設備應依據臺電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裝設,並需要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和防止事故發生的因素。其受電電壓應按照臺電公司的營業相關規定以及該地區的供電方式和臺電公司的洽定進行。受電設備的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的1.25倍,變電設備的容量至少應預留20%的裕量。此外,在緊急情況下,應按照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要求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和其他備用電力,並且應優先考慮使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 參考資料: - 臺灣電力公司,《臺灣電力公司用電規程》(2017年修訂)。根據該規程,電力用戶在使用臺灣電力公司供電時,需要遵循臺灣電力公司的相關規定,包括在電力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方面有明確的要求和標準。 - 中華民國經濟部,《建築技術規則及其解說文》,第3.13.6章節。該規則對於建築物內部的電力設備規範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包括設備容量、安裝方式、備用電力等方面的要求,為建築工程中電力設備的選擇和安裝提供了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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