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水。 (三)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配電室之設置並應參照臺電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