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水。 (三)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配電室之設置應參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 四、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主要針對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的設置規定進行規範。 首先,抽水機室和配電室的構造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易燃性材料時,則需要用不燃物覆蓋電力設備的上方天花板和側面,以防止火災。 其次,抽水機室和配電室應具有良好的通風、充足的照明和防止噪音和振動的設備。同時需要避免浸水的情況發生。 再者,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的空間,以便於進行機械的拆卸和安裝。而配電室的設置則需要參照臺電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 此外,主控室的構造應具有良好的通風和充足的照明設備,並且能夠防止噪音和振動。主控室應設置在易於監視和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的地點。 最後,根據實際需要,抽水機、內燃機和電力設備應加裝適當的隔音設備。 參考資料來源:2020年9月4日修正之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