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水下水道之計畫下水量、水力計算及流速規定如下: 一、計畫下水量依下列規定。但必要時,得依排水區域之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一)分流污水管渠以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二)合流下水管渠以計畫逕流量加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三)截流污水管渠以雨天時之計畫污水截流量。 二、管渠之水力計算採曼寧(Manning)公 1 2 1 式(V=─R─S─)或庫特(Kutter) n 3 2 1 0.00155 23+─+─────── n S ┌── 公式(V=──────────────── │RS 0.00155 n ˇ 1+(23+───────)── S ┌─ │R ˇ ) ,式中:V為流速 (公尺/秒) ;n為粗糙係數;R為水力半徑 (公尺) ;S為水力坡度 (分數或小數) 。 三、污水管渠於計畫污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 四、合流管渠於計畫下水量時,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