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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級處理水回收再利用處理設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取水場所應設於水位變動少、不易受沉澱物影響,且能確保充分取水量之處。 二、回收水再利用之處理設備應設置二套以上。 三、處理設備之選擇應依回收水之用途及其對應之水質要求,採下列機種: (一)迴轉網篩機:濾網孔隙為五十網目(mesh)至八十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點五公斤。 (二)微篩機:濾網孔隙為一百網目至五百網目,洗淨壓力應大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三)快濾裝置:應選用懸浮固體去除能力高,並得以空氣及過濾水等洗淨之濾層構成。過濾速度應依進流水及過濾水之水質、懸浮固體去除能力及持續過濾時間等因素決定,並依下表規定設計: ┌─────┬─────────────┬──────┐ │過濾方法 │濾 層 之 構 成│最大過濾速度│ ├─┬───┼─────────────┼──────┤ │向│重力式│1 由較粗之砂構成一點五公尺│三百(公尺/│ │上│ │ 至一點八公尺之濾層。 │日) │ │流│ │ │ │ │ │ │2 濾層之表面下方十公分處設│ │ │ │ │ 置鋼製格子。 │ │ │ │ │ │ │ │ │ │3 濾料有效粒徑一公厘至二公│ │ │ │ │ 厘,均勻係數一點四以下。│ │ ├─┼───┼─────────────┼──────┤ │向│重力式│1 由層厚比例零點六以下之砂│ │ │下│或 │ 及無煙煤所構成之二層過濾│ │ │流│壓力式│ 池為標準。 │ │ │ │ │ │ │ │ │ │2 無煙煤之有效粒徑以一點六│ │ │ │ │ 公厘至二公厘為準,且為砂│ │ │ │ │ 有效粒徑之二點七倍以下。│ │ │ │ │ │ │ │ │ │3 無煙煤及砂之均勻係數應儘│ │ │ │ │ 可能接近一。 │ │ │ │ │ │ │ │ │ │4 無煙煤及砂構成之濾層厚度│ │ │ │ │ 為六十公分至一百公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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