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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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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內管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導水管渠之配置: (一)導水管渠之計畫污水量: ┌─────────────┬─────────────┐ │導 水 管 渠 區 分 段│計 畫 污 水 量│├─────────────┼─────────────┤│進水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沉澱│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池 │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初步沉澱池至反應池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反應池至最終沉澱池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加計畫迴流││ │污泥量 │├─────────────┼─────────────┤│最終沉澱池至放流口 │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初步沉澱池至放流口 │合流制:計畫污水截流量 ││ │分流制:計畫最大時污水量 │└─────────────┴─────────────┘ (二)管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至一公尺。 (三)導水管渠應短而直,採用水密性之管材或箱涵,並應設置溢流管及其他連接管。 二、管廊應為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能安定支持及容納各種管閥類,其構造及配置應能便利管閥類及機器設備之搬運、安裝及檢修,並應有良好之通風、照明及排水設備,能防止雨水浸入、水災或作業傷害等。固定於管廊結構體之直管及閥類應設置可撓性伸縮管件,以防溫度伸縮、地盤沉陷、地震及振動等損害。 三、污水處理廠之用水管分為自來水管及回收水管二類,不得混接,其計畫流量分別視廠內之飲用、冷卻、水封及清洗等用水量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7 條規定了污水處理廠內的管渠設備設置規定。其中,以下是該法條的重點內容及相關範例: 1. 導水管渠之配置:根據污水量的計畫,將導水管渠劃分為不同的段落,並根據計畫污水量來設定該段落的導水流量。例如,在進水抽水機出水口至初步沉澱池的區段,可以根據計畫污水截流量或計畫最大時污水量來設定導水流量。 2. 管渠內的平均流速:管渠內的平均流速需在每秒零點六公尺至一公尺之間。這樣可以確保污水能順利流動,而不會過於慢或太快。 3. 導水管渠的設計要求:導水管渠應該是短而直的,並使用具有水密性的管材或箱涵。同時,應該設置溢流管和其他連接管,以確保在需要時能夠順利排水。 4. 管廊的設計要求:管廊應該是水密性鋼筋混凝土構造,並能夠安定支持和容納各種管閥類。此外,應該擁有良好的通風、照明和排水設備,以防止雨水浸入、水災或作業傷害。另外,固定在管廊結構體上的直管和閥類應該設置可撓性伸縮管件,以防止因溫度伸縮、地盤沉陷、地震和振動等因素造成損害。 5. 用水管的分類:污水處理廠的用水管分為自來水管和回收水管兩類,並且不得混接。計畫的流量會根據廠內的飲用、冷卻、水封和清洗等用水量來確定。 藉由以上的釋義,我們可以得知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7 條的規範和要求,這將有助於我們理解在污水處理廠內設置管渠和管廊時需要遵守的規定和要求。

  • 名詞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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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7 條規定:「污水處理廠內管渠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導水管渠之配置: (一)導水管渠之計畫污水量: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