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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合及接頭材料規定如下: 一、管渠之接合: (一)管渠之管徑變化或二支以上管渠匯合時,以設計水位或管渠頂部內齊平相交接合。 (二)地面坡度過大時,應以最大流速限制其埋設坡度,並於適當位置設消能設施。 (三)二支管渠匯合時,其中心交角之角度應在六十度以內;以曲線匯合時,其曲率半徑應大於管徑之五倍。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矩形溝渠以寬度作為管徑。 (四)梯形明溝及矩形溝渠寬度有變化時,應有漸變段連接,漸變段側牆線與原渠道側牆線之夾角進口處應小於二十五度,出口處應小於十二點五度。 二、管渠接頭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配合各種管渠之型式及尺寸。 (二)具水密性、防蝕性且不易變質。 (三)具充分彈性,以防止不均勻沉陷後發生斷裂。 (四)浸於水中亦易施工,完工後可立刻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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