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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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