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時,如果被主管機關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則可以補正。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申請者在十五天內進行補正。如果在補正期限屆滿後未能完成補正,或者補正未完全,則主管機關將駁回該申請。 這表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申請許可或登記證時,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如果主管機關發現申請有不符合的地方,申請者可以進行補正。但如果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則該申請將被駁回。 參考資料: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61) 2. 曾淑慧(200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審查程序與行政救濟〉,《中華民國土木水利工程技術顧問工程師公會期刊》,第十七卷第一期,頁57-6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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