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一、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名冊。 四、執業技師名冊及其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影本各一份。但董事長或代表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得免檢具受聘同意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