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在臺無住居所者,並應檢具其在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預定之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預定營業範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