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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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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2.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取得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3. 3.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認許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並於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4. 4.前項許可、認許、分公司登記、核發登記證及其管理,應依本條例、我國相關法令及我國所締結之相關條約或協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如下: 1. 開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營,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還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方可開始營業。 2. 獲得許可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手續,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如果超過期限未辦理,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最多為三個月。 3. 外國公司在我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經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認可和辦理分公司登記,並在獲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以及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方可開展業務。 4. 前述許可、認可、分公司登記、核發登記證以及相關管理事項,應按照本條例、我國相關法令以及我國締結的相關條約或協定進行辦理。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如下: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Law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ing firms)。可參考法規網站上的相關法規全文。 - 公司法 (Company Law)。可參考法規網站上的相關法規全文。 - 公司商業登記處 (Registry of Companies and Businesses, RCB)。參考新加坡政府相關官方網站上的資料。 - 經濟部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可參考經濟部官方網站上的相關資料。 - 我國相關法令以及相關條約或協定,可參考法規網站上的相關法規全文和外交部相關官方網站上的資料。 以上資料為參考資料,依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問題的需求,可以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參考。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取得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認許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並於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前項許可、認許、分公司登記、核發登記證及其管理,應依本條例、我國相關法令及我國所締結之相關條約或協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經營許可、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申請核發登記證之程序,並規定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相關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二、第二項明定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以三個月為限。   三、第三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者,應設立分公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核發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分公司名詞
  • 法令名詞
(092060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經營許可、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申請核發登記證之程序,並規定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相關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二、第二項明定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以三個月為限。   三、第三項明定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者,應設立分公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核發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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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