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定義是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定義。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工程之定義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關於技術服務事項之規定,明定技術服務事項範圍。
一、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定義。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工程之定義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關於技術服務事項之規定,明定技術服務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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