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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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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3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當每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而這項經費的金額不得低於該公司當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 例子:一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某年度的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條例,該公司應當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不得少於100萬元的千分之五,即5萬元。因此,該公司在該年度的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至少應為5萬元。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立法理由為提升工程技術及傳承經驗,爰參照醫療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603 制定)

為提升工程技術及傳承經驗,爰參照醫療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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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