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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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