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3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當每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而這項經費的金額不得低於該公司當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的千分之五。 例子:一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某年度的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為100萬元。根據該條例,該公司應當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不得少於100萬元的千分之五,即5萬元。因此,該公司在該年度的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至少應為5萬元。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立法理由為提升工程技術及傳承經驗,爰參照醫療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提升工程技術及傳承經驗,爰參照醫療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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