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或本條例所定該公司及其執業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執業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2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檢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業務,以及該公司及其執業技師應遵守的事項。在進行檢查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提供證明文件、表冊和相關資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執業技師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檢查。 根據此條例,主管機關有權在必要時進行檢查,以確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和執業技師的業務遵守相關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和執業技師應該配合並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以確保檢查的進行順利。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執業技師故意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可能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或本條例所定該公司及其執業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執業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考核規定。
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考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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