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在每年的結束後的次日起六個月內,提供主管機關要求的年度業務報告書供其備查。 2. 報告書必須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真實填寫,並且自報告提交之日起至少保留十年。 根據這些規定,在每年的年終後的次日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必須填寫並提交年度業務報告書給主管機關。這份報告書必須真實填寫並且至少保存十年。在主管機關要求的情況下,他們可以隨時查閱這些報告書以了解該公司的業務狀況。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主管機關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監督,爰於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因刑法偽造文書罪之罪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爰於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年度業務報告書,並自提出該報告書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一、為落實主管機關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監督,爰於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因刑法偽造文書罪之罪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爰於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年度業務報告書,並自提出該報告書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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