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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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