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強制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在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時,要保人需獲得委託者的同意,不得擅自退保。當保險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的情況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專業責任,確保在發生損害時能夠有適當的賠償機制。 參考資料: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0002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規定最低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共同擬定。 二、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 業務上之義務,致使第三者受有損失,宜參酌現有國外之作法,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本條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規定最低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共同擬定。 二、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 業務上之義務,致使第三者受有損失,宜參酌現有國外之作法,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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