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根据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当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解散时,公司应在终止营业日起15日内通知主管机关,并交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的注册证。如果在期限内未交还,则由主管机关公告注销该注册证。 参考资料使用《中華民國(台灣)法規資料庫》,查询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解散時應遵辦之事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解散時應遵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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