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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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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当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解散时,公司应在终止营业日起15日内通知主管机关,并交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的注册证。如果在期限内未交还,则由主管机关公告注销该注册证。 参考资料使用《中華民國(台灣)法規資料庫》,查询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解散時應遵辦之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0920603 制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解散時應遵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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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