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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解散時,應於終止營業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主管機關,並繳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屆期不繳回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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