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停業、復業以及撤銷登記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自行停業或受到停業處分時,應將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而在復業時,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第2項則規定,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登記被撤銷或廢止以及受到停業處分,則不得再承接業務。不過,已經承接但尚未完成的業務可以委由具有相同營業範圍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來繼續完成。第3項則提到,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止營業超過一年,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內政部104年1月2日公告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停止營業後,兩個月內應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送交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同樣地,在復業時,也需要重新申請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決定停業,該公司需要將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送交主管機關進行註銷登記。如果該公司在停業後的兩年內決定復業,則需要重新申請登記並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如果一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超過一年,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但如果該公司能夠提出正當理由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將不受此限制。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送繳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及停業處分者,不得再行承接業務。但已承接之業務而未完成者,得委由具相同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完成。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止營業達一年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主管機關註記,惟未來相關登記證書電腦化(無紙化)後,將刪除本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停業後,不得再行承接業務。但已承接之業務而未完成者,得委由具相同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完成。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期限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超過一年,以確保其服務品質;主管機關配合年度業務報告書之審查,針對該年度未承辦業務,且未申報所得稅之顧問公司,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爰作第三項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主管機關註記,惟未來相關登記證書電腦化(無紙化)後,將刪除本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停業後,不得再行承接業務。但已承接之業務而未完成者,得委由具相同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完成。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停業期限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超過一年,以確保其服務品質;主管機關配合年度業務報告書之審查,針對該年度未承辦業務,且未申報所得稅之顧問公司,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爰作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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