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7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即只能在其登記經營的範圍內提供工程技術顧問服務。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時,必須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且公司所提供的圖樣和書表必須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遵守相關簽證規定。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的監督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得讓其受聘之執業技師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其業務所應履行的義務。 簡單來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在承接業務時,必須遵守營業範圍、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簽署相關圖樣和書表,同時確保受聘的執業技師遵守法令並履行其業務義務。 參考資料: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7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監督業務者,不得令其受聘之執業技師於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範圍,不得逾越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並於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辦理。 二、為確保受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能獨立行使其專業,第三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不當影響其受聘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
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範圍,不得逾越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並於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辦理。 二、為確保受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能獨立行使其專業,第三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不當影響其受聘之執業技師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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