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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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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6 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自己的登記證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這表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當自行負責自己的業務,不得將登記證交給其他人或公司代替自己執行業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專業性和責任,防止他人未經核准或具備相應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工程技術顧問業務。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

立法理由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使用應遵守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603 制定)

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使用應遵守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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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出租或出借與他人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