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業期間再行承接業務。
-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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