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違反法規的情況,以及主管機關應該採取的措施和處罰。根據該條,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應該命令該公司停業,並可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未經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2. 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 3. 在停業期間再度承接業務。 而違反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公司的許可和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根據最新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合法經營,並防止其違法行為對公眾利益和工程品質造成損害。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業期間再行承接業務。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為確保服務品質,爰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廢止其許可及撤銷登記證,並得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之罰鍰。
為確保服務品質,爰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廢止其許可及撤銷登記證,並得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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