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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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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主管機關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業期間再行承接業務。
  2. 2.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違反法規的情況,以及主管機關應該採取的措施和處罰。根據該條,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應該命令該公司停業,並可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未經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2. 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 3. 在停業期間再度承接業務。 而違反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公司的許可和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根據最新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合法經營,並防止其違法行為對公眾利益和工程品質造成損害。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而營業。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業期間再行承接業務。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為確保服務品質,爰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廢止其許可及撤銷登記證,並得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之罰鍰。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0920603 制定)

為確保服務品質,爰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廢止其許可及撤銷登記證,並得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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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