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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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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租用、冒用、偽造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8條,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將面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根據司法院第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被告借用未具牌照之實際營造人的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偽填不實的開工報告書及使用執照申請書,從而幫助實際營建人逃漏稅捐。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因此,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8條,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將面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除依相關法律移送司法單位調查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罰鍰名詞
(0920603 制定)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除依相關法律移送司法單位調查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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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