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8條,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將面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根據司法院第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被告借用未具牌照之實際營造人的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偽填不實的開工報告書及使用執照申請書,從而幫助實際營建人逃漏稅捐。根據護照條例第24條,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罰金。 因此,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8條,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將面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除依相關法律移送司法單位調查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除依相關法律移送司法單位調查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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