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9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以下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將面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也可以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如果情節重大,則可以採取停業處分措施,停業期間可以一個月至一年不等。 這些情事包括: 1. 違反第五條的規定。 2. 違反第六條的規定。 3. 違反第七條的規定。 4. 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 5. 違反第十七條的規定。 6.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7. 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違反了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此外,如果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派的監督業務者違反了第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也將受到前項規定所規定的處罰。 如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前述的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主管機關還有權廢止其許可並註銷登記證,同時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參考資料: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修正版)- 內政部公告 - 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技術顧問業管制專區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 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派之監督業務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為確保其專業性及維護民眾權益,爰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違反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停業處分或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
為確保其專業性及維護民眾權益,爰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違反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停業處分或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