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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二、其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變更許可;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換發登記證;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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