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二、其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變更許可;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換發登記證;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根据《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第32条,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主管机关应要求其在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再次违反者,可处以2万至10万元新台币的罚款;主管机关可按次连续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警告处理: 1. 违反第8条第1款规定,未加入公会但继续经营。 2. 公司指派的执业技师违反第12条的规定。 3. 违反第14条第1款规定,在技师离职或受到停业处分时,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备;或违反第14条第2款规定,已承接业务但未终止合同或委托关系。 4. 违反第15条第1款规定,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证的相关事项、董事、经营业务或代表公司的股东;或违反第15条第2款规定,未换发登记证;或违反第15条第3款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监事或执业技师名册。 5. 违反第21条的规定。 6. 违反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2条中,如果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的执业技师违反了第12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改正,并可根据情况连续处罚,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参考资料为《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警告處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而營業。 二、其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執業技師離職或受停止業務處分時,未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已承接業務未終止契約或委託辦理。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變更許可;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換發登記證;或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爰規定其有違反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警告處分或處以罰鍰。
為有效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爰規定其有違反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予以警告處分或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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