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提及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3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警告處分三次者應停業;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警告處分三次者應停業;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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