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處分者,其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經理人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根據為我提供的法條內容,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在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許可並註銷其登記證之後,該公司的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該公司的股東以及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經理人,在許可撤銷或註銷登記證的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照該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2017年修正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了對於遭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註銷登記證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成員的限制。在撤銷或廢止許可、註銷登記證的次日起三年內,該公司的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以及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經理人都無法再依該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撤銷或廢止許可、註銷登記證的公司成員透過其他方式繼續從事類似業務,並確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行業的專業和組織能力。該限制期限為三年,可以認為是一個教訓期間,讓公司成員反省和改進他們的業務實踐,同時也為申請成立新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定了合理的等待時間。 例如,如果一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許可被撤銷並註銷其登記證,該公司的董事在次日起三年內無法再申請設立新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司成員在接受教訓並改進其業務實踐之前不會再參與類似的業務活動。該規定還體現了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的需求,以確保公司的專業和組織能力,並提供有保證的服務。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處分者,其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經理人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立法理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處分者,明定其重新申請設立之限制,以達處分之目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之處分者,明定其重新申請設立之限制,以達處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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