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應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5條:「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應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進行規範。如果技師違反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會通知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或再次違反,主管機關除了按照本章規定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進行處罰外,還應依據技師法進行移付懲戒。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的設計人和監造人應該是建築師,限於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然而,如果執業技師未遵守這個規定,並且在收到通知後未能在限期內改善或再次違反,主管機關就可以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35條,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進行處罰,同時依據技師法對執業技師進行移付懲戒。
執業技師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應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立法理由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執業技師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時,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並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執業技師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時,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外,並依技師法移付懲戒。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