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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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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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了查核委員在執行查核時應遵守的職責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查核委員不得有以下情形: 1. 假借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施工。 2.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3. 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4. 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5. 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6. 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7.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根據上述規定,查核委員在執行職權時必須保持公正、遵守法令,避免利用職務之便利進行不當行為或洩漏應保密之資訊。相關法令及管轄機關的相關規定將作為判定是否違反該條規定的依據。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相關法規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最新版本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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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